有限合伙企业起名规范(企业命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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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合伙企业一般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
  2. 合伙企业的名称通常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
  3.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使用汉字,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4. 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名称,也不得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的内容,也不得包含外国国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的名称、群众组织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5. 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6. 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以随着企业或其中的一部分一起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伙人数量不少于两个。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必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 必须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 必须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